本篇重點:
- 大麻有哪些效用?為什麼被認為有醫學用途
- 為什麼充滿爭議?大麻有哪些副作用?
- 菁琪律師觀點
大麻使用一直是在台灣極具爭議性的議題,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和台灣一樣,禁止人民私自購買、販售和吸食大麻,但有些國家則允許醫用大麻的輸入,及使用在治療上,如馬其頓、希臘、塞普勒斯(用於癌症治療)、法國(允許大麻衍生類藥物)。不少娛樂用大麻非法的國家,都有醫用大麻的使用准許權,今天ĒSEN要來介紹醫用大麻的歷史和實際的醫療用途有哪些。
大麻有哪些效用?為什麼被認為有醫學用途
大麻內含有「大麻素」,而內源性大麻素受體遍佈在人體的神經系統、各內臟器官、結締組織、腺體、免疫細胞中,大麻素具有引發食慾、睡意、放鬆、忘記和保護等作用。曾有研究指出,內源性大麻素缺乏綜合症,可能與偏頭痛、肌肉疼痛、腸躁症等疾病有關。
此外,若大麻素在人體神經系統的訊號傳遞出現問題,也有可能引發憂鬱症;亦有相關研究證實,內源性大麻素系統缺陷可能與思覺失調症、多發性硬化症、亨丁頓舞蹈症、帕金森氏症、厭食症、慢性動暈症和嬰兒發育遲緩有關。
因此,愈來愈多研究開始探討非管制類藥品大麻二酚(大麻成熟莖或種子的製品)在醫療上的應用,並且發現大麻二酚有很多樣的治療用途,包括抑制癲癇、抗焦慮及其他精神相關疾病、抗發炎和保護神經。同時,因為大麻二酚不會刺激人體的大麻素受體,所以不會有精神方面的影響。
為什麼充滿爭議?大麻有哪些副作用?
大麻之所以一直存在許多爭議,主要和它對於人體的影響十分兩極有關。國外多數會在娛樂場所使用大麻,以誘發放鬆、愉悅等生理感受,使用大麻會導致短期記憶受損(忘記某段時間發生的事)、身體活動不協調、影響判斷等問題,若是長期或大量使用大麻,尤其是青少年,則會誘使大麻成癮、對大腦發育造成不良影響、產生認知功能障礙、降低對生活的滿意度。此外,大麻也與慢性支氣管炎、心血管問題:如心肌梗塞、中風和暫時性腦缺血等有關。
過去有超過30篇研究試驗評估過醫用大麻的使用狀況,在少至8小時、長至12個月的大麻治療中,回報不良反應的病患中約有96.6%被判定為「不嚴重」,最多的是頭暈的症狀,而嚴重的不良反應則包括厭食症、嘔吐、泌尿道感染等。另外,使用大麻的急性副作用還有身體協調和表現受損、焦慮、自殺傾向等,慢性的大麻使用則有可能導致病患出現情緒障礙、精神疾病惡化、大麻戒斷症狀、神經及認知功能障礙、心血管及呼吸系統疾病等。
因此大麻的使用還需要長期的研究評估,以確保大麻應用在醫療上的正面影響大於不良危害,以降低使用大麻治療對身體造成危害的風險。
藥用大麻該合法化嗎?大麻煩不煩菁琪律師這樣說
藥用大麻之合法方式依照其管制程度又可粗略區分為以下二種:開放草本型藥用大麻者,與開放經該國食藥管理單位核准之醫用大麻製劑。後者又可以利用對於醫用大麻製劑的管制及開放之適應症多寡,控制對於藥用大麻的管制程度。
開放草本型藥用大麻是對於藥用大麻管制最為寬鬆的管制方式,且於此種管制分類下的法領中取得藥用大麻處方箋之方式相對簡便。以美國加州為例,患者甚至不必實際前往診所而僅需簡便地以網路掛號就醫,即可迅速在線上取得大麻處方箋,從申請到取得由電子郵件發送的處方箋最快僅需十分鐘;由於此種低度管制方式,使得民眾可以輕易地取得草本型藥用大麻,通常會被視為開放娛樂用大麻合法前的最後一個階段。
在現今同時開放娛樂用大麻及藥用大麻的加州,持有藥用大麻處方箋的目的,多半在於得以藉此取得四氫大麻酚濃度更高的大麻,或得以較低廉的價格取得大麻之故。開放醫用大麻製劑之法領域則以該地食品藥物管理單位對於「含有四氫大麻酚」之藥品管制寬嚴而定。
以泰國為例,自2018年12月開始,泰國允許通過該國食品藥物管理署通過的大麻酊劑作為醫療使用,但僅限制在特定由政府開設的「大麻診所」取得,由於大麻屬於泰國傳統草藥之一,故泰國傳統醫師亦可以如同西醫師,向泰國政府申請開立大麻處方藥物的許可,並在2019年八月首次開出了第一批約一萬瓶由泰國醫院及大學共同開發,並通過該國食藥署許可之藥用大麻酊劑。然而泰國對於藥用大麻管制十分嚴格,縱使獲有醫師處方並藉此取得合法開立之大麻酊劑,亦僅得依照醫囑施用,若將口服大麻酊劑以其他方式施用,仍然可能會被認定是施用毒品而受到刑事訴追。管制較為嚴格的法領域如韓國允許含有四氫大麻酚的藥品 Epidiolex, Marinol and Sativex等三種經過美國FDA許可的醫用大麻製劑作為合法醫療使用。
在討論是否開放藥用大麻時,首先必須要釐清台灣目前需要的是何種「藥用大麻」方能進入真正的討論。衛福部若容許含有四氫大麻酚之藥物以孤兒藥的方式個案申請進口,台灣在嚴格意義下應可認為已經開放了藥用大麻的合法使用,只是得以合法取得該含有四氫大麻酚藥物的方式極為困難。
對於開放醫用大麻製劑是否會造成四氫大麻酚之濫用,世界衛生組織對此已為否定之表示。且醫用大麻製劑極為昂貴,就成本考量不可能為追求精神活性而從中提煉四氫大麻酚。為徹底解決醫用大麻製劑之進口難題及落實衛福部開放使用醫用大麻製劑之美意,本文建議重行檢討我國毒品條例中關於大麻製品四氫大麻酚容許量 10ppm之標準,以避免輕易地入人民於罪。另就大麻二酚部分,建議可比照維生素依據每日建議使用量列管,或是參考其他國家以除外方式管制即除經我國食藥署許可之大麻二酚藥品外,其餘之大麻二酚產品一律不得宣稱療效,並容許作為食品及化妝品添加物。